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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行审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防火监督大队、珠海市吉莲五道菜餐厅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防火监督大队,珠海市吉莲五道菜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402行审88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防火监督大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陈庆华,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勇,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珠海市吉莲五道菜餐厅,经营地址在珠海市香洲区迎宾南路2071号。经营者:王晓峰,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通山县。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防火监督大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珠公拱防(消)行罚决字〔2016〕第003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防火监督大队认定被执行人珠海市吉莲五道菜餐厅于2016年9月21日13时,实施了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防火监督大队根据该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珠海市吉莲五道菜餐厅罚款人民币3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珠海市吉莲五道菜餐厅未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30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防火监督大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下列材料:1.申请执行书及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3.询问笔录;4.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16年9月21日及30日);5.珠公拱防(消)行罚决字〔2016〕第0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6.珠公拱防(消)催字[2016]0003号《催告书》;7.珠公拱防(消)催字[2016]0004号《催告书》;8.国内挂号信函收据;9.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报告;10.受案登记表;11.行政案件主办责任人指定书;12.被传唤家属通知书;1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4.现场照片(2016年9月21日及30日);15.集体议案记录;16.珠海市建筑设计防火审核许可通知书;17.房屋租赁合同两份;18.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19.申请强制执行情况说明;20.营业执照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1.《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节选)。在本案的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防火监督大队向本院重新提交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更改为:罚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防火监督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规依据。珠公拱防(消)行罚决字〔2016〕第0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珠海市吉莲五道菜餐厅,被执行人珠海市吉莲五道菜餐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防火监督大队催告后,至今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防火监督大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防火监督大队作出的珠公拱防(消)行罚决字〔2016〕第0037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30000元)。审 判 长 冯丽萍审 判 员 杜满秀审 判 员 邓云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郭 莎书 记 员 朱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