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新建;丁水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新建,丁水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失 信 决 定 书(2016)浙0127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号。被执行人赵新建,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丁水仙,女,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01月13日立案执行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新建、丁水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194184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新建、丁水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赵新建、丁水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