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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石礁与赵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礁,赵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1民初2066号原告:石礁,男,1990年8月5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伟。被告:赵立东,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农民,住遵化市。原告石礁诉被告赵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志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伟被告赵立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0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自2010年起,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累计达80万元,分别于2010年12月10日借款30万元、于2010年12月29日借款20万元、于2011年2月2日借款10万元、于2011年11月29日借款2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拖欠至今,故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立东辩称,欠原告借款80万元属实,但无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起,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分别于2010年12月10日借款30万元、于2010年12月29日借款20万元、于2011年2月2日借款10万元、于2011年11月29日借款20万元,计8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欠条三张,内容分别为:“欠条今欠石礁现金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欠款人赵立东2010年12月10日”、“借条今欠石礁现金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欠款人赵立东2010年12月29日”、“欠条今欠石礁现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赵立东2011年2月2日”、“欠条今欠石礁现金20000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欠款人赵立东2011年11月29日”。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庭审中,原告主动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对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后,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主动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赵立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石礁借款8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920元,由被告赵立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亚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