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与徐怀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徐怀忠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1570号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昌吉市建国西路199号。负责人:李晓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骆帅,男,汉族,1992年2月2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徐怀忠,男,汉族,1989年8月2日出生,无业,现住昌吉市玛纳斯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与被告徐怀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4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