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6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邓坤明诉被告姜建华、纪发合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坤明,姜建华,纪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6544号原告邓坤明,男被告姜建华,男被告纪发,男。原告邓坤明诉被告姜建华、纪发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坤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晓峰审 判 员 王惠芳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