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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高展诉被告张爱玲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展,张爱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125号原告:高展,男,汉族,1994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铁城镇双刘店村***号。被告:张爱玲,女,汉族,1971年4月22日出生,住所地:德城区三八路嘉城尚****号楼*单元*层***号。原告高展诉被告张爱玲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又未依法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在我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应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靳美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亚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