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03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周少君与汪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少君,汪海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3民初1349号原告:周少君,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汪海洋,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少君诉被告汪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少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少君自行承担。审判员  周安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晋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