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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纪凤霞与王印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凤霞,王印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6民初2424号原告:纪凤霞,女,1967年6月2日出生。被告:王印东,男,1963年8月3日出生。原告纪凤霞与被告王印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凤霞、被告王印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纪凤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王印东立即给付纪凤霞经济补偿款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印东负担。事实和理由:王印东殴打纪凤霞后,纪凤霞起诉到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纪凤霞与王印东达成和解协议,2016年2月3日双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由王印东给付纪凤霞经济补偿款30000元。纪凤霞遂撤回起诉。后王印东仅支付5000元,余款至今未付。纪凤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王印东辩称,纪凤霞所述属实,同意赔偿纪凤霞经济补偿款30000元,我已给付纪凤霞5000元,余款25000元,现我无力给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3日,纪凤霞与王印东签定协议一份,其上载明:“纪凤霞与王印东就怀柔法院审理的(2015)怀民初字第06767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与(2016)京0116行初5号纪凤霞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案,现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由王印东给付纪凤霞经济补偿人民币30000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协议落款处有王印东及纪凤霞的亲笔签名。审理中,纪凤霞称,2014年,王印东找人到其家中对其进行威胁恐吓,造成其精神损害,纪凤霞共支付医药费等损失共计五万余元,后经法院调解,纪凤霞与王印东签订上述协议。王印东对此表示认可。协议签订后,王印东于2017年1月4日给付纪凤霞经济补偿款5000元,余款25000元至今未付。纪凤霞于2017年3月30日持诉请诉至本院,庭审中王印东以辩称意见不同意纪凤霞的诉讼请求,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意见、协议、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王印东作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应对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纪凤霞向法院提交了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内容明确具体,王印东对该协议予以认可,足以证实王印东与纪凤霞之间因侵权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现纪凤霞要求王印东按照协议给付经济补偿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故对纪凤霞要求王印东给付25000元经济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印东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纪凤霞经济补偿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王印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