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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执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邹玉键申请执行陈德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玉键,陈德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玉键,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陈德富,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22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德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及其利息。但被执行人陈德富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德富有川C****6号长城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德富所有的川C****6号长城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2年。申请续查封的,申请人须在到期前一月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腾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胜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