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执255-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淮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利,王来义,曹新建,曹喜中,曹中喜,曹青堂,陈金松,戚杰一,戚来运,戚学成,戚红玲,戚红卫,李炯垄,戚工厂,戚丰豪,戚文华,淮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255-270号申请执行人李胜利,男,196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新蔡县陈店镇李寺寨村杜李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211155711。申请执行人王来义,男,197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新蔡县陈店镇王庙村王老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41003575X。申请执行人曹新建,男,1978年8月6日生,汉族,住新蔡县陈店镇王庙村王寨。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808065772。申请执行人曹喜中,男,196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新蔡县陈店镇王庙村王寨。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511125717。申请执行人曹中喜,男,1963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新蔡县陈店镇王庙村王寨。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307215731。申请执行人曹青堂,男,1971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新蔡县陈店镇王庙村王寨。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109195738。申请执行人陈金松,男,1961年2月2日生,汉族,住新蔡县河坞乡陈庄村委陈庄东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102026072。申请执行人戚杰一,男,1954年4月5日生,汉族,住新蔡县河坞乡戚楼村委戚楼二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5404056010。申请执行人戚来运,男,1973年3月7日生,汉族,住新蔡县河坞乡戚楼村委戚楼二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303076038。申请执行人戚学成,男,198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新蔡县河坞乡戚楼村委戚土墩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012186012。申请执行人戚红玲,男,1967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新蔡县河坞乡戚楼村委戚楼三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706166017。申请执行人戚红卫,男,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新蔡县河坞乡戚楼村委戚楼三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303106057。申请执行人李炯垄,男,198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新蔡县河坞乡柏围孜村委李庄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810286018。申请执行人戚工厂,男,1966年6月6日生,汉族,住新蔡县河坞乡戚楼村委戚楼二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606066035。申请执行人戚丰豪,男,1995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新蔡县河坞乡乡直乡政府。居民身份证号码411729199511066992。申请执行人戚文华,男,1979年8月8日生,汉族,住新蔡县河坞乡戚楼村委戚楼二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908086079。被执行人淮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淮阳县南环路中段。机构代码17574203-0。法定代表人:孔令铭,系该公司经理。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豫1729民初2022-2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淮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未在判决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人李胜利、王来义、曹新建、曹喜中、曹中喜、曹青堂、陈金松、戚杰一、戚来运、戚学成、戚红玲、戚红卫、李炯垄、戚工厂、戚丰豪、戚文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淮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淮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6381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洪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