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董立立对谷月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立立,谷月,苗德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财保83号申请人:董立立,女,1983年8月15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谷月,女,1985年4月25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苗德巍,男,1985年12月17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人董立立因与被申请人谷月、苗德巍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谷月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董立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4月起,对被申请人谷月的工资收入除每月留存1000元生活费,对其其余工资收入予以冻结,至满人民币70000元时止。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满需要续冻的,申请人须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跃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