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81执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季国勇、张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季国勇,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81执保50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武,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巍,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季国勇,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被执行人:张琴,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季国勇、张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执行人季国勇、张琴的银行存款24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及涉案租赁物。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季国勇、张琴的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对涉案租赁物予以查封、扣押;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四、冻结、查封、扣押、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的具体财产和涉案租赁物及其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五、查封、扣押、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的具体财产和涉案租赁物指定或委托由采取保全措施时直接占有该财产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负责妥善保管,本院另行指定或委托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申请。保全期满前未办理续保手续的,保全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罗业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渲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