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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12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利达饲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利达饲料有限公司,朱万和,孙祝华,储祥付,袁雪峰,仲济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1222号之二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长江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69143372H。法定代表人:徐晓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燕,该公司海陵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森,该公司海陵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南通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通榆北路6号4幢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979145144。法定代表人:仲济平。被告:南通市利达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开发区宁海路229号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584570550。法定代表人:朱万和。被告:朱万和,男,1969年9月7日出生,住海安县。被告:孙祝华,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住海安县。被告:储祥付,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住海安县。被告:袁雪峰,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住海安县。被告:仲济平,男,1969年1月5日出生,住海安县。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利达饲料有限公司、朱万和、孙祝华、储祥付、袁雪峰、仲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2017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利达饲料有限公司、朱万和、孙祝华、储祥付、袁雪峰、仲济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利达饲料有限公司、朱万和、孙祝华、储祥付、袁雪峰、仲济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7元,减半收取36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654元,由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何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陈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