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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民终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杨妹仔、文山汇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妹仔,文山汇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民终4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妹仔,女,1971年1月20日生,住文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山汇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山市三鑫别墅院内。法定代表人:金朝水,董事长。原审被告:黄健,男,1967年6月4日生,住文山市。上诉人杨妹仔与被上诉人文山汇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文山市人民法院(2016)云2601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杨妹仔一方于2017年1月9日收到《预交诉讼费交款通知书》,请其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但其至今未依照通知交纳上诉费用的,视为其未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妹仔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应辉审判员  何 英审判员  张雯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