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终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士如、胡友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士如,胡友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4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士如,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事业单位职工,住安徽省桐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友云,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现住安徽省桐城市。上诉人王士如与被上诉人胡友云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6)皖0881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6)皖0881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士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大庆审判员 殷 平审判员 陈庆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