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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临渭区支行诉张粉、王江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临渭区支行,张粉,王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25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临渭区支行(以下简称临渭区农行),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81号。负责人:杨军,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毅,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路西段,系原告临渭区农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理,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城关镇东大街40号,系原告临渭区农行职工。被告:张粉,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江,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渭区农行诉被告张粉、王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渭区农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渭区农行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临渭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临渭区支行负担。审判长 韦 平审判员 田丽君审判员 孟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