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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罗永珍、绵阳市涪城区柏瑞木制品加工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永珍,绵阳市涪城区柏瑞木制品加工厂,蒲清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691号申请执行人:罗永珍,女,汉族,生于1943年7月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柏瑞木制品加工厂,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东岳社区*组。法定代表人:蒲清福。被执行人:蒲清福,男,汉族,生于1954年6月1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受理罗永珍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柏瑞木制品加工厂、蒲清福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柏瑞木制品加工厂、蒲清福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