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执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宝慧与被申请人李萍、翟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慧,李萍,翟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5执保33号申请人:陈宝慧被申请人:李萍被申请人:翟月本院在审理陈宝慧与李萍、翟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宝慧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陈宝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李萍、翟月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