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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鲁鲁与济南爱姆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鲁鲁,济南爱姆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1574号原告:刘鲁鲁,男,1996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爱姆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肖峰,董事长。原告刘鲁鲁与被告济南爱姆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刘鲁鲁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鲁鲁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鲁鲁负担。审 判 长  张晨艳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人民陪审员  王 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