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群红、刘绳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群红,刘绳煌,钟娇发,刘豪,刘颖,张桂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464号申请执行人:黄群红,女,1981年7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申请执行人:刘绳煌,男,1948年1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申请执行人:钟娇发,女,1951年4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申请执行人刘豪,男,1999年12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申请执行人刘颖,女,2007年10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张桂生,男,1965年3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群红、刘绳煌、钟娇发、刘豪、刘颖与被执行人张桂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桂生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桂生的银行存款7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瑞生审判员 钟永红审判员 宁 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志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