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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民初909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9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宋某1,男,汉族,1989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原告王某诉被告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长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年××���××日生育一子宋某2,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双方婚前互相了解不够,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打骂,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宋某2由被告抚养,被告把2.5万元存折还给原告,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宋某1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我要求儿子由我抚养,存折里的2.5万元是我与原告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在涿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子宋某2出生,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一份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应该珍惜建立起来的婚姻家庭生活,��相互包容、理解,正确处理意见、分歧。夫妻之间应加强交流与沟通,互相忠实、信任、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不足,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被告宋某1离婚。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长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孟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