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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2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2958号原告:陆某某,女,1979年7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高某某,男,197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至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陆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旭旭附:相关法律条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