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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靳某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10刑初89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某,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南营镇马庄村。2016年4月21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6]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16时许,在石家庄市鹿泉区鹿华电厂西侧大李庄隧道口附近,被告人靳某在用氧气切割设备切割拆解隧道工地废弃的二衬台车时,切割下来的铁板掉落下来将工地的电工曹某砸死。民事部分已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靳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证人叶某、范某、常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切割台车时不注意观察下面情况致使掉落的铁板将他人砸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且犯罪后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靳某可酌定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靳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永良审 判 员  卞明惠人民陪审员  聂明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