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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华能友、卓超分与吴学明物权保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华能友,卓超分,吴学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华能友,男,195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卓超分,女,195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学明,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胜,隆昌县金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华能友、卓超分因与被申请人吴学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川10民终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向再审申请人华能友、卓超分通过法院特快专递邮寄送达了再审复查听证传票,但再审申请人华能友、卓超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华能友、卓超分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冯申明审判员  王晓莉审判员  江万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