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华能友、卓超分与吴学明物权保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华能友,卓超分,吴学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华能友,男,195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卓超分,女,195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学明,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胜,隆昌县金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华能友、卓超分因与被申请人吴学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川10民终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向再审申请人华能友、卓超分通过法院特快专递邮寄送达了再审复查听证传票,但再审申请人华能友、卓超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华能友、卓超分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冯申明审判员 王晓莉审判员 江万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