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91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1民初245号原告: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东太平里绿景湾33-112号。法定代表人:朱玉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晓颖,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常某某,女,1970年3月5日生,汉族,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锦州华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