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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权亮与被告缑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权亮,缑美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8民初254号原告:张权亮,男。被告:缑美建,男。原告张权亮与被告缑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权亮、被告缑美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权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裁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12000元;。2、由被告承担人民法院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0日,被告因开办装潢门市投资需要周转资金,从原告处借款12000元,并未约定利息,约定于2016年6月5日之前一次性偿还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因需用钱向被告多次主张债权,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该款项至今未能给原告偿还。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公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当时被告从原告处借到本金是10000元,其现只要求被告偿还10000元,其余2000元也不说了,其自愿放弃。被告缑美建辩称,原告所说的事实理由与事实不符,其没有从原告处借钱,原告也没有给其钱,其原来从张飞龙跟前拿了10000元,这个借条是原告和张飞龙胁迫其给原告打的借条。其现在只承担1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缑美建辩称的该借条系原告胁迫其出具的,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1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缑美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权亮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缑美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