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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2执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银峰铁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银峰铁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82执211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长葛市后河镇陉山大道中段(电瓷电器产业园)。被执行人:海城市银峰铁塔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王石镇长岭村。本院在执行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城市银峰铁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查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6)豫1082执2111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纪斗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王洪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燕 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