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6执字第4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唐艳萍、唐炳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艳萍,唐炳初,黄晨锋,卢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字第4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艳萍,女,1966年5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居民,住安远县。申请执行人唐炳初,男,1958年8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职工,住安远县。被执行人黄晨锋,男,1979年6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居民,住安远县。被执行人卢美兰,女,1982年3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唐艳萍、唐炳初与黄晨锋、卢美兰民间借贷纠纷(2016)赣0726民初190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艳萍、唐炳初与被执行人黄晨峰、卢美兰达成协议,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6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安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锦德审判员 郑 老 三审判员 叶 华 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谌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