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6执字第4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唐艳萍、唐炳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艳萍,唐炳初,黄晨锋,卢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字第4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艳萍,女,1966年5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居民,住安远县。申请执行人唐炳初,男,1958年8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职工,住安远县。被执行人黄晨锋,男,1979年6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居民,住安远县。被执行人卢美兰,女,1982年3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唐艳萍、唐炳初与黄晨锋、卢美兰民间借贷纠纷(2016)赣0726民初190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艳萍、唐炳初与被执行人黄晨峰、卢美兰达成协议,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6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安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锦德审判员 郑 老 三审判员 叶 华 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谌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