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王军,宁跃明,韩焕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韩焕章,宁跃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893号原告:王军,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韩焕章,乾安县人,现住大安市。被告:宁跃明,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韩焕章、宁跃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柯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