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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王军,宁跃明,韩焕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韩焕章,宁跃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893号原告:王军,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韩焕章,乾安县人,现住大安市。被告:宁跃明,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韩焕章、宁跃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柯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