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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民终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万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万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民终20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鄂尔多斯市万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东胜区铁西教育园区3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刘宝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秀,系内蒙古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强,男,汉族,1963年1月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上诉人鄂尔多斯市万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东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5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万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秀、被上诉人李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就本案出具了裁判结果相反的两份判决并送达一方当事人,且随卷移送至本院的判决亦存在裁判结果相反判决的情形,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东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59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东胜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592元,退还上诉人鄂尔多斯市万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黄图雅审 判 员  何艳春代理审判员  高宇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景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