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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行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长贵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行初146号起诉人陈长贵,男,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起诉人陈长贵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具状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并责令归还其13.2亩土地使用权;判令撤销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浙土字A[2011]-0666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判令撤销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杭之土(2011)016号《征地土地公告》;判令撤销杭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2]杭国土字第524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判令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归还150多平方米生产用房并赔偿损失7920万元。本院认为,起诉人于2017年1月14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属于信访事项,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未作出回复的行为并未对起诉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起诉人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另起诉人的起诉包含多个相互独立的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诉讼“一行为一诉”的基本要求,且诉请内容混乱。故本案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起诉人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申请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陈长贵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 强审 判 员  李晓丽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