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有洪与王奎俭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洪,王奎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414号原告:王有洪,男,195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龙王镇后王村3组。被告:王奎俭,男,197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龙王镇后王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洪与被告王奎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有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洪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有洪负担。审判员 尤文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忠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