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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娄晶吴少忠娄玉春孙占梅宋国新高桂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娄玉春,孙占梅,娄晶,宋国新,吴少忠,高桂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民初81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凯杰,职务行长。被告娄玉春,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告孙占梅,女,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告娄晶,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告宋国新,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告吴少忠,男,195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告高桂芹,女,195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诉被告娄玉春、孙占梅、娄晶、宋国新、吴少忠、高桂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镇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沙晓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