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月新于被执行人刘亚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月新,刘宏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342号申请执行人:韩月新,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姚官屯村*组*号。被执行人:刘宏亚,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中兴街***号楼*单元***室。关于申请执行人韩月新与被执行人刘宏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2015)建建民初字第059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第23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金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