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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行审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汝州市国土资源局、杨世波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汝州市国土资源局,杨世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82行审208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中路186号,组织机构代码00550740-9。法定代表人何学国,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占武,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延武,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世波,男,汉族,1990年5月11日生,住汝州。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其作出的汝国土决字(2016)第52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经立案调查查证“杨世波于2015年10月份向王寨乡杨古城村委会申请建房,经同意后,2016年4月底开始动土建设,现地基已建成。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汝州市王寨乡杨古城村东。四至为:东至杨小强,西至街,南至路,北至集体地,东西宽10.5米,南北长20米,占地总面积210平方米,占地类型为耕地,不符合汝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今未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6年7月7日对被执行人杨世波作出了汝国土决字(2016)第527号处罚决定“1、责令杨世波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1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王寨乡杨古城村委会;2、限杨世波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1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21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100元整”。本决定向被执行人杨世波送达后,被执行人杨世波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杨世波进行了履行义务催告,被执行人杨世波仍没有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提交的材料有:1、立案表;2、询问笔录;3、现场勘测及照片;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回证;5、汝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汝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图;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及回证;7、行政处罚告知及回证;8、听证告知及回证;9、处罚决定及回证;10、催告及回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汝国土决字(2016)第527号处罚决定并无不妥,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汝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汝国土决字(2016)第52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二、汝国土决字(2016)第52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2项内容由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审 判 长  杨明国审 判 员  张海民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剑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