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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秀梅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秀梅,张家口市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初65号原告: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法定代表人:王云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霞,张家口市东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秀梅,女,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第三人:张家口市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法定代表人:贺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秀梅,第三人张家口市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作出(2015)张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不服,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民终557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在本院重审期间,原告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以起诉程序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开甲审判员  王艳龙审判员  范新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常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