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肖宏与安宁鑫正经贸有限公司机动车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宏,安宁鑫正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23号申请执行人肖宏,男,汉族,1983年2月12日生,云南省武定县人。被执行人安宁鑫正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谷,总经理。关于肖宏与安宁鑫正经贸有限公司机动车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81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3730.00元、案件执行费706.00元。经审查同日进入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 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