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民申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石河子天富实业有限公司与张士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河子天富实业有限公司,张士光,石河子开发区天富燃料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民申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河子天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法定代表人:程伟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莉,女,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士光,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一审被告:石河子开发区天富燃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法定代表人:杜海新,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石河子天富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士光及一审被告石河子开发区天富燃料运输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八民二终字第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石河子天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石河子天富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河子天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 鸿 莉代理审判员 米合巴努尔·阿不都代理审判员 邵 彩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瑞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