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陈伟亮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明麒,陈伟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235号申请执行人:沈明麒,男,1951年12月26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陈伟亮,男,1961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沈明麒诉被执行人陈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12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陈伟亮应给付沈明麒人民币27500元(不含利息),但陈伟亮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沈明麒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伟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伟亮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伟亮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市各大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陈伟亮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陈伟亮名下有退休工资,现已依法轮候冻结。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陈伟亮有登记的财产。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陈伟亮财产的情况表、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伟亮的退休工资不足以一次性支付全部债务且系轮候冻结。现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沈明麒,申请人沈明麒表示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23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