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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郭忠富玩忽职守一案刑事再审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再 审 决 定 书(2017)吉03刑申4号原审被告人郭忠富玩忽职守一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4)伊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郭忠富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郭忠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四刑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以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2014)伊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5)伊刑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郭忠富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郭忠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吉03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忠富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郭忠富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