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银君与姜春姬、梁承万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2执548号申请执行人:王银君,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图们市。委托代理人;姜海杰,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图们市。被执行人;姜春姬,女,1963年4月23日出生,朝鲜族,住和龙市。被执行人:梁承万,男,1956年2月14日出生,朝鲜族,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王银君申请执行姜春姬、梁承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8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银君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3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律师费3,000.00元、诉讼费402.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春姬于2017年2月6日履行执行款38,027.00元、执行费470.00元,申请执行人王银君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86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