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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丽与何治良借款合同纠纷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何治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443号申请执行人:陈丽,女,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何治良,男,195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丽与被执行人何治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何治良未履行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川1025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告何治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陈丽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2月1日起至付清借款时止)。……案件受理费270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3820元,由被告何治良负担,……”。申请执行人陈丽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治良偿还其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382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何治良的有关财产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治良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人民币17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群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立(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