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02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树青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2民初2031号原告:刘树青,男,汉族,1992年10月8日生,,住沧州市青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698060700,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永济东路34号1楼。负责人:张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军、陈梦瑜,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树青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刘树青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树青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树青负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泊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