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1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福建启航置业有限公司与陈寿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启航置业有限公司,陈寿龄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1250号原告:福建启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甘蔗街道闽侯大桥西侧。法定代表人:林建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寿朋、张敏,公司部门经理,一般代理。被告:陈寿龄,男,193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告福建启航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寿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4月11日,福建启航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建启航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005元,减半收取计4002.5元,由原告福建启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圣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连伟强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