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高作军与毕振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作军,毕振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84号申请执行人高作军,男性,汉族,1962年8月9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被执行人毕振田,男,汉族,1947年6月9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申请执行人高作军与被执行人毕振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3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明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