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4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921号原告: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245号。法定代表人:喻得安,系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陈臻,四川康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29号1栋32层2号。负责人:陈卫东,系公司总经理。原告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国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