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18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张文立与房宏伟、高锋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立,房宏伟,高锋,沈明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1895号之二原告:张文立,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吴玉明,浙江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宏伟,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高锋,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沈明良,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现于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立与被告房宏伟、被告高峰、被告沈明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3443元,由原告张文立负担。审 判 长 王国栋代理审判员 李 腾人民陪审员 房炳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顾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