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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行终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龙某某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3行终6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龙某某,男,汉族,1955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上诉人龙某某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3行初字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龙某某上诉称,张某某滥用权力,以南江乡人民政府的名义对其打击报复,导致其妻王某某头胎引产,张某某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其无后断了香火,也造成了其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张某某和南江乡人民政府故意伤害并赔偿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本院认为,原审起诉人龙某某所诉事由系历史遗留问题,与之相关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上诉人未针对本案应否受理进行阐述,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赵建华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