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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督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蒋思保申请宿迁经纬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思保,宿迁经纬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苏1323民督113号申请人:蒋思保,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申请人:宿迁经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爱园镇倪圩小区。法定代表人:张魁。申请人蒋思保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蒋思保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开发的工地做农民工,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部分劳务费,被申请人出具欠条给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劳务费9000元。要求被申请人宿迁经纬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蒋思保劳务费9000元。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宿迁经纬置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蒋思保劳务费900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宿迁经纬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如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奔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