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春宇对满毅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春宇,金长娥,满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财保27号申请人:刘春宇,,现住乾安县。被申请人:金长娥,现住乾安县。被申请人:满毅,现住乾安县。申请人刘春宇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满毅之父满金龙在沈阳天赢粮贸有限公司粮库的卖粮款6万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二被申请人均系满金龙的法定继承人,其与满金龙生前债务有利害关系。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满金龙有欠申请人款的概然性。故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满金龙生前应获得的收入款人民币3万元,扣留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立民 来自: